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22执259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范保军,男,生于1973年8月14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执行人:杨学彬,男,生于1987年11月3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关于范保军与杨学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22民初15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范保军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范保军与杨学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一、于2018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杨学彬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限高令、传票等法律文书;
二、于2018年11月27日,对被执行人杨学彬名下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查控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500元,本院已实施划拨,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至此,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于2018年11月27日,对被执行人杨学彬名下的财产进行了传统查控,查控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等财产线索。
四、于2019年1月17日,前往被执行人杨学彬住所地及附近区域调查其线索,结果未寻找到被执行人,随后本院前往中牟县郑庵镇人民政府送达扣留被执行人征迁补偿款执行手续,最后向其村村干部调查被执行人情况,得知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并作调查笔录。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对申请执行人范保军做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范保军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本院在执行范保军与杨学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范保军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执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卫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勇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