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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9民初119号

重庆跃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肖方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跃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方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9民初119号

原告:重庆跃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华龙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52001060C。

法定代表人:黄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众书,系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华,系重庆市南川区大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肖方秀,女,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跃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方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跃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跃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跃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跃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跃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秦先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