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2822执204号申请执行人庞世权,男,生于1968年3月18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住本县。被执行人易辰英,女,生于1976年1月14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住本县。申请执行人庞世权与被执行人易辰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建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2822民初5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庞世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调解书的内容,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责令被执行人易辰英自收到本裁定书后,立即执行(2017)鄂2822民初51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
审判员 解华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