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1291民初444号
原告:杨四友,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洪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才顺,洪江区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洪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建公司改制工作领导小组,住所地洪江区幸福西路。
负责人:黄福元,该小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应国,湖南清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四友与被告洪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建公司改制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
原告杨四友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四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四友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杨四友负担。
审判员 杨 怀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夏丽琴 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