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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602民初643号

姜芃、尹海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12-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姜芃;尹海福;翟晨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02民初643号

申请人:姜芃,男,199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

申请人:尹海福,男,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

申请人:翟晨晨,女,199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阳光壹佰****。

负责人:王冬青,总经理。

原告姜芃与被告尹海福、翟晨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姜芃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翟晨晨名下、坐落于烟台市莱山区山海路****楼****房屋**,并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尹海福、翟晨晨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100000元。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姜芃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姜芃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翟晨晨名下、坐落于烟台市、坐落于烟台市莱山区房屋**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尹海福、翟晨晨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2987元,申请人姜芃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  成  旭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隋香平(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