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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1刑申8号

田兵受贿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

法院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案由
受贿
当事人
田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9)晋01刑申8号田兵:你为受贿罪一案,对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0)杏刑重字第5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1)并刑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一、二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改判申诉人无罪。本院经审查,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是正确的。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你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你认为一、二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你认为原审判决、裁定未查明构成犯罪的10万元“赞助费”是给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而非给你个人,且该笔费用未受你实际控制等事实;案件办理中部分证人证言未经当庭质证,部分证据未依法调取等,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审依据现有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做出判决、裁定无不当,故对你的申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

本院认为,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 

二0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