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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执63号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晟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1-04-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晟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3执63号

申请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买家街123号院。

法定代表人:彭跃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晟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路芳林路交叉口数码大厦A座2007室。

法定代表人:徐滔,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晟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洛仲字第13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南晟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洛阳顺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账户内存款1876611元、违约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25250元、执行费21419元等。

二、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洪

审判员 李予洛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