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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481民初380号

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石支行与徐同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石支行;徐同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481民初380号

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石支行。住所地:滕州市木石镇驻地。

主要

负责人:王化龙,该支行行长。

被告:徐同志,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

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石支行与被告徐同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石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石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成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