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陕0627执21号之一

曹云与 张海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12-18
所属地区
陕西省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云;张海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627执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云,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居民,住甘泉长青路**。被执行人张海涛,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百米大道。本院在执行曹云与张海涛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张海涛名下有一辆梅赛德斯奔驰(车号:陕A00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张海涛名下的梅赛德斯奔驰(车号:陕A002**);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刘 佳执行员  李延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存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