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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726执1451号之一

栗亚阳与李同旺民间借贷纠纷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栗亚阳;李同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726执14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栗亚阳,女,汉族,1973年5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被

申请执行人:李同旺,男,汉族,1980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栗亚阳与被执行人李同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同旺未履行(2017)豫1726民初223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同旺在你行的银行存款扣划至泌阳县人民法院过路款账户(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邱永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