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726执14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栗亚阳,女,汉族,1973年5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被
申请执行人:李同旺,男,汉族,1980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栗亚阳与被执行人李同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同旺未履行(2017)豫1726民初223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同旺在你行的银行存款扣划至泌阳县人民法院过路款账户(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邱永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