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5民初11239号 原告王志坚,男,198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委托代理人徐涛、李秀(特别授权),、实习律师。 被告周志杰,男,199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坚与被告周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王志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2018)浙0105民初11239号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常孝永
人民陪审员 郑定华
人民陪审员 俞美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代
书 记员 马娟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