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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5民初11239号

王志坚与周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12-0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志坚;周志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5民初11239号 原告王志坚,男,198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 委托代理人徐涛、李秀(特别授权),、实习律师。 被告周志杰,男,199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坚与被告周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王志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2018)浙0105民初11239号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常孝永

人民陪审员  郑定华

人民陪审员  俞美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代

书 记员  马娟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