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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802民特39号

吴新刚、孙朝兴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吴新刚;孙朝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02民特39号

申请人:吴新刚,男,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申请人:孙朝兴,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吴新刚与孙朝兴关于司法确认﹙2019﹚浙08**引调29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9年1月18日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孙朝兴欠吴新刚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7月13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于2019年1月31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从2019年2月起至2020年1月止,每月28日前各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每期归还借款本金时利随本清。若孙朝兴有一期未按约定足额履行,则吴新刚有权要求孙朝兴一次性归还尚欠全部款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申请人吴新刚与孙朝兴于2019年1月18日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余建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章文

书记员刘晔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