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286号 罪犯陈海央,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日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4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海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退赔赃款人民币12212.5元、赃物折价款人民币8574.5元以及铜钱1枚、白金项链1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5日作出(2010)泉刑终字第818号刑事判决书:
一、维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0)南刑初字第424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上诉人陈海央犯强奸罪、盗窃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定罪量刑的判决及第二项关于责令上诉人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判决;
二、撤销南安市人民法院(2010)南刑初字第424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上诉人陈海央抢劫罪量刑部分及决定执行刑罚的判决;
三、上诉人陈海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24日交付福建省闽江监狱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2月12日以(2014)榕刑执字第5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6年7月7日以(2016)闽01刑更442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2月6日起至2023年2月5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海央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6次表扬。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陈海央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陈海央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刑罚执行机关报减幅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海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2月6日起至2022年6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琼
审判员 连 萍
审判员 薛 晴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柯舒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