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渝0116执异1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杰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渝东建材市场****,组织机构代码59518626-1。
法定代表人:汪天伟,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三角坝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三角坝社区巴渝新居
负责人:王小松,主任。
第三人:张军,男,198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办理重庆杰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翔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三角坝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三角坝居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张军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照片作为证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申请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查明:杰翔公司与三角坝居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渝0116民初4598号民事判决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5民终3837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案件于2017年8月进入执行程序,案号为(2017)渝0116执3696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1861885元。因杰翔公司欠张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款项,2019年1月16日,杰翔公司与张军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杰翔公司将(2017)渝05民终383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扣除1861885元后的余额转让给张军。张军自愿受让上述债权并待协议生效后按照协议直接向三角坝居委会主张债权。2019年1月17日,张军代杰翔公司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送交三角坝居委会。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杰翔公司与第三人张军签订协议,将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扣除已执行到位的部分转让给张军。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权益,该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张军代杰翔公司将债权转让通知被执行人,可视为杰翔公司已完成通知义务,债权转让对被执行人三角坝居委会生效。综上,第三人张军已受让本院(2017)渝0116执3696号案件的剩余债权,成为债权人。第三人张军的变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张军为本院(2017)渝0116执369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伟
审判员 蒋睿
审判员 程鹏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钟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