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706民初8627号
原告:马传玉,女,195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祁志强,男,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刘步建,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周明英,女,195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原告马传玉与被告祁志强、刘步建、周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马传玉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传玉撤诉。案件受理费99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99元,由原告马传玉负担。
审判员 胡静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郭爱洁
书记员舒士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