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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706民初8627号

8627马传玉与祁志强、刘步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24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传玉;祁志强;刘步建;周明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706民初8627号

原告:马传玉,女,195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祁志强,男,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刘步建,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周明英,女,195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原告马传玉与被告祁志强、刘步建、周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马传玉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传玉撤诉。案件受理费99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99元,由原告马传玉负担。

审判员  胡静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郭爱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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