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晋0824执17号

贺晓娟与杨二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二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9)晋0824执17号杨二斌:你与申请执行人贺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的(2018)晋0824民初9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贺晓娟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杨二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贺晓娟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均按月利率1.5%计算)。(2)向申请执行人贺晓娟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3)承担案件受理费310元,执行费396元;(4)若不主动履行,将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开户银行:山西稷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稷山县人民法院账户:658103010300000026325特此通知执行员  宁海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强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