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09民初15357号之一
原告:吴江市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齐心村318国道南。
法定代表人:杨宪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峰,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利祥,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伟业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交通南路**。
法定代表人:沈卫东。
原告吴江市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伟业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吴江市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8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484元,由原告吴江市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曹欢欢
二○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姚思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