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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430执29号

陈长根与汤广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1-28
所属地区
江西省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陈长根;汤广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430执29号 申请执行人陈长根,男,1954年7月21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彭泽县。 被执行人汤广华,男,1962年4月4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 陈长根申请汤广华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430刑初14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陈长根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430刑初146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建红

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

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