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430执29号 申请执行人陈长根,男,1954年7月21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彭泽县。 被执行人汤广华,男,1962年4月4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 陈长根申请汤广华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430刑初14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陈长根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430刑初146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建红
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
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