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 (2019)浙0104民特74号 申请人汪得绿,男,汉族,1965年11月11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方海燕,浙江隆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吴家土,男,汉族,1969年11月14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浙江省常山县。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营业场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88号7-9楼。 负责人苏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钱亚红,浙江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汪得绿、吴家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17日经杭州市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赔偿汪得绿本次交通事故损失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车辆修理费等,合计126793.90元,于2019年2月17日前付清; 二、吴家土赔偿汪得绿本次交通事故损失的医疗费、鉴定费、车辆修理费等合计3590元(已履行); 三、汪得绿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就本次交通事故赔偿事宜,今后双方无纠葛。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吴斌元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代
书记员 陈叶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