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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002民初1822号之三

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树松、袁艳华、荣成龙威渔业有限公司、威海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3-13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树松;袁艳华;荣成龙威渔业有限公司;威海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002民初1822号之三

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宝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339534。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晓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云禄,该公司员工。

被告:田树松。

被告:袁艳华。

被告:荣成龙威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成山镇落凤岗村。

法定代表人:田树松。

被告:威海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技区海瞳路**。

法定代表人:刘培孟。

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树松、袁艳华、荣成龙威渔业有限公司、威海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因发现案件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 晓 娟

人民陪审员 谷 爱 莲

人民陪审员 柳 立 莲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瑛(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