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19057号
原告:于水,男,198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何赟鹏,浙江阡与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勇,男,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水诉被告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水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水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水负担。
审判员 王 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吴宁
书记员 吴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