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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702财保21号

张振英、周永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03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张振英;周永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702财保21号

申请人:张振英,女,195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

被

申请人:周永峰,男,196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申请人张振英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永峰价值213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张振英提供保险金额为213000元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振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永峰银行存款213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585元,由申请人张振英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乔德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韩文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