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0302执2519号 申请执行人汪建球,男,195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委托代理人赵耀,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成奇,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郭宪永,男,1978年12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申请执行人汪建球依据生效的本院(2017)黔0302民初693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589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1700元,执行费785元。 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郭宪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其名下无车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仅有少量存款,本院扣划了463.08元给申请执行人。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其名下无房产信息。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郭宪永户籍所在地实地调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向申请人汪建球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17)黔0302民初69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谭 锴
审判员 李 洪
审判员 王宇鹏
法官助理刘伟科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湛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