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湘31刑终333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绪清,绰号“老鬼”、“阿呆”,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吉首市,苗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24日被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1月11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8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押泸溪县看守所。辩护人申若然,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华,男,1980年3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吉首市,土家族,中专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8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同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押泸溪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长福,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8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押泸溪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伟,男,1987年12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吉首市,苗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8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押泸溪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燕,绰号“燕姐”,女,1977年1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吉首市,苗族,中专文化,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6日被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8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押湘西自治州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吴拥民,绰号“瓜大”、“西瓜”,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吉首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8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押泸溪县看守所。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绪清、田华、苏长福、石伟、陈燕、吴拥军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
二0一八年十二月七日作出(2018)湘3122刑初10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绪清、田华、苏长福、石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陈绪清、田华、苏长福、石伟,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陈绪清、石伟、吴拥民、陈燕、苏长福、田华均系吸毒人员,几人在购得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部分用于吸食,部分用于贩卖,以贩养吸。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陈绪清贩卖毒品的事实1、2018年1月15日,石伟电话联系陈绪清购买冰毒,后在吉首市向阳坪火车桥附近陈绪清将4.5克冰毒贩卖给石伟,石伟通过微信给陈绪清转账人民币900元。2、2018年1月20日,石伟电话联系陈绪清购买冰毒,后在吉首市边城国际大酒店2322房间门口陈绪清将5克冰毒贩卖给石伟,石伟通过微信给陈绪清转账人民币900元。3、2018年1月24日,石伟电话联系陈绪清购买冰毒,后在吉首市红旗门派克中央公寓1615房外陈绪清将5克冰毒贩卖给石伟,石伟通过微信给陈绪清转账人民币900元。
二、被告人苏长福贩卖毒品的事实1、2018年1月14日晚上,吴拥民要求石伟帮忙联系冰毒,并通过微信给石伟转账1000元。后石伟联系苏长福,把吴拥民微信转账的1000元通过微信转给苏长福,并让吴拥民自行与苏长福联系。后吴拥民在吉首市新起点宾馆附近天桥上从苏长福手里拿到3克冰毒。2、2018年1月15日凌晨,石伟电话联系苏长福购买冰毒,后石伟在吉首市电信宾馆外面从苏长福处购买了3克冰毒,支付1200元。3、2018年1月17日,吴拥民电话联系苏长福购买冰毒,后吴拥民在吉首市新起点宾馆外从苏长福处购买5克冰毒,微信转账支付1300元。4、2018年5月8日下午,田华通过微信联系苏长福购买冰毒,后田华在吉首市今天连锁酒店527房间从苏长福处购买8克冰毒,应付1750元,实付1300元。
三、被告人田华贩卖毒品的事实1、2017年11月份的一天,吴拥民电话联系田华购买冰毒,后吴拥民在吉首市谷韵宾馆417房间从田华处购买0.5克冰毒,支付现金300元。2、2018年1月中旬的一天,陈燕电话联系田华购买冰毒,后陈燕在吉首市州地税局操场上从田华处购买1克冰毒,支付现金300元。3、2018年1月份的一天,彭亚菲(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联系田华购买1克冰毒,并给田华微信转账350元。后田华通过联系“华哥”(身份不明)购得200元钱0.5克冰毒。田华从中扣取了0.1克冰毒并将冰毒放置在吉首市八月楼一栋楼楼梯间,让彭亚菲去取。事后田华给彭亚菲微信转账退回150元。4、2018年1月份的一天,田华与彭亚菲二人一起凑钱购买5克冰毒,田华出资500元,彭亚菲出资900元。田华通过微信联系“华哥”以280元一克的价格,购买了1400元的5克冰毒。田华与彭亚菲一起到吉首市八月楼取得冰毒后,田华再以300元一克的价格计算,给彭亚菲送了3克冰毒。5、2018年1月份的一天,彭亚菲通过微信联系田华要求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给田华转了300元。田华通过联系“华哥”,以280元的价格购买了1克冰毒。后“华哥”将冰毒放置在吉首市新起点超市旁楼梯间,再由彭亚菲去取冰毒。6、2018年3月30日下午,张某1电话联系田华购买冰毒,后张某1在吉首市步步高对面财信大楼一旅社内从田华处购买3克冰毒,微信转账支付3000元。
四、被告人陈燕贩卖毒品的事实1、2017年12月23日,刘某某2电话联系陈燕购买冰毒,后陈燕将0.5克冰毒放在吉首市武陵东路28号其家楼下的水表盖下,并通知刘某某2去取,后刘某某2通过微信转账支付陈燕人民币200元。2、2018年1月17日,刘某某2电话联系陈燕购买冰毒,后陈燕从吉首市武陵东路28号其家中将0.1克冰毒丟到楼下给刘某某2,后刘某某2通过微信转账给陈燕支付人民币100元。3、2018年1月19日,刘兵电话联系陈燕购买冰毒,后陈燕在吉首市边城宾馆旁肯德基门口将0.2克冰毒送给刘兵,刘兵通过微信转账给陈燕支付人民币200元。
五、被告人石伟贩卖毒品的事实1、2017年12月5日,章某某1电话联系石伟购买冰毒,后石伟在吉首市边城宾馆电梯口将0.2克冰毒送给章某某1,章某某1支付石伟人民币200元。2、2017年12月29日,刘某1通过“杨斌”(身份不明)联系石伟购买冰毒,后石伟在吉首市光明桥附近将0.8克冰毒送给刘某1,并获取人民币500元。3、2018年1月初,陈燕电话联系石伟购买冰毒,后石伟在吉首市边城宾馆房间内让陈燕将桌子上的0.2克冰毒拿走,陈燕支付石伟人民币100元。4、2018年1月中旬,陈燕在吉首市武陵东路其家附近碰到石伟,便问石伟是否有冰毒,石伟将随身携带的0.2克冰毒送给陈燕,陈燕支付石伟人民币100元。5、2018年1月15日,石某某1通过电话联系石伟购买冰毒,后石伟在吉首市商业城附近将0.1克冰毒送给石某某1,石某某1支付石伟人民币200元。
六、被告人吴拥民贩卖毒品的事实1、2018年1月21日,陈燕电话联系吴拥民购买冰毒,后吴拥民在吉首市武陵东路**陈燕住所内将3克冰毒送给陈燕,陈燕通过微信转账给吴拥民支付人民币1000元,并支付现金人民币300元。2、2018年1月23日,陈燕电话联系吴拥民购买冰毒,后吴拥民在吉首市八月楼附近将2克冰毒送给陈燕,陈燕通过微信转账给吴拥民支付人民币200元,并支付现金人民币400元。2018年1月25日,陈绪清、陈燕、石伟、吴拥民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扣押石伟疑似冰毒物2克,陈绪清疑似冰毒物4.8克。2018年5月9日,苏长福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扣押疑似冰毒物2.2克。2018年1月12日,田华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扣押疑似冰毒物3.82克。经鉴定,公安机关从陈绪清、田华、苏长福、石伟处扣押的疑似冰毒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原判认为:被告人陈绪清贩卖冰毒14.5克,当场被缴获冰毒4.8克,共计19.3克;被告人苏长福贩卖冰毒19克,当场被缴获冰毒2.2克,共计21.2克;被告人田华贩卖冰毒8.9克,当场被缴获冰毒3.82克,共计12.72克;被告人陈燕、石伟多次向他人贩卖冰毒,情节严重;被告人吴拥民向他人贩卖冰毒,六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陈绪清曾因犯故意伤害罪和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陈燕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系毒品再犯,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陈绪清、石伟、陈燕、田华、吴拥民到案后能够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判处。判决:
一、被告人陈绪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被告人苏长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被告人田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撤销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16)湘3101刑初287号刑事判决主文中被告人陈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缓刑部分;被告人陈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五、被告人石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六、被告人吴拥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七、被告人陈绪清、苏长福、田华、陈燕、石伟、吴拥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情、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清单、话单分析、情况说明、检查、称重、提取、搜查、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监控视频、证人肖某1、石某某1、刘某1、章某某1、刘某某2、张某1的证言、被告人陈绪清、田华、苏长福、石伟、陈燕、吴拥军的供述等。上诉人陈绪清及其辩护人提出:
一、陈绪清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二、一审认定2018年1月15日,陈绪清向石伟贩卖4.5克冰毒的证据不足;
三、一审认定2018年1月20日和24日,陈绪清两次向石伟贩卖10克冰毒的证据不足;
四、公安机关在陈绪清处查获的4.8克冰毒不能计入陈绪清贩毒的数量;
五、陈绪清的父亲年迈多病。一审法院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田华提出:
一、自己有立功表现;
二、彭亚菲购买的3克冰毒不是自己贩卖;
三、公安机关抓获自己时查获的3.82克冰毒是用于吸食,不是贩卖;
四、自己离婚多年,母亲年迈多病,孩子正在读书。上诉人苏长福提出:
一、2018年1月17日,其只向吴拥军贩卖3克冰毒;
二、2018年5月8日,其没有向田华贩卖8克冰毒;
三、2018年5月9日,公安机关在其身上查获的2.2克冰毒是用于吸食,不是贩卖。上诉人石伟提出自己系初犯,有坦白情节。
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上诉人陈绪清、田华、苏长福、石伟、原审被告人陈燕、吴拥军犯贩卖毒品罪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吴拥军供述两次向苏长福购买8克冰毒,一次3克,一次5克,苏长福供述两次向吴拥军贩卖5克冰毒,一次2克,一次3克,根据苏长福和吴拥军的供述,只能认定苏长福两次向吴拥军贩卖5克冰毒,一次2克,一次3克。一审认定苏长福向田华贩卖8克冰毒的直接证据只有田华的供述,监控视频不能直接证明苏长福向田华贩卖冰毒,一审认定苏长福向田华贩卖8克冰毒的证据不足。苏长福贩卖毒品的数量为10.2克。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绪清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19.3克;上诉人田华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12.72克;上诉人苏长福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10.2克;上诉人石伟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3.5克,情节严重;原审被告人陈燕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0.8克,情节严重;原审被告人吴拥军贩卖甲基苯丙胺5克,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陈燕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陈绪清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陈绪清、田华、石伟、陈燕、吴拥军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陈绪清及其辩护人提出陈绪清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石伟提出有坦白情节。经查属实,但一审法院在量刑时已经考虑到上述情节对陈绪清和石伟从轻处罚。故其二审期间再以相同理由请求从轻处罚于法无据。上诉人陈绪清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认定2018年1月15日,陈绪清向石伟贩卖4.5克冰毒;2018年1月20日、24日,陈绪清两次向石伟贩卖10克冰毒的证据不足。经查,2018年1月15日,陈绪清向石伟贩卖4.5克冰毒;2018年1月20日、24日,陈绪清两次向石伟贩卖10克冰毒的证据有陈绪清、石伟的供述、通话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故该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陈绪清及其辩护人提出公安机关在陈绪清处查获的4.8克冰毒不能计入陈绪清贩毒的数量;田华提出公安机关抓获自己时查获的3.82克冰毒是用于吸食,不是贩卖;苏长福提出2018年5月9日,公安机关在其身上查获的2.2克冰毒是用于吸食,不是贩卖。经查,对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其被查获的毒品应当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故该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陈绪清及其辩护人提出陈绪清的父亲年迈多病;田华提出自己离婚多年,母亲年迈多病,孩子正在读书。经查与本案量刑无关。故该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陈绪清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法院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经查,一审根据陈绪清的贩毒数量,考虑其坦白、累犯、毒品再犯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量刑适当。故该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田华提出自己有立功表现;彭亚菲购买的3克冰毒不是自己贩卖。经查,田华供述向吴胜勇购买毒品属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范畴,不是立功;田华以牟利为目的为彭亚菲代买3克冰毒也属贩卖毒品。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苏长福提出2018年1月17日,其只向吴拥军贩卖3克冰毒;2018年5月8日,其没有向田华贩卖8克冰毒。经查属实。故该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石伟提出自己系初犯。经查,石伟多次贩卖毒品,不是初犯。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认定苏长福贩卖毒品的数量错误,应予纠正。原审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龙 海
审判员 鲁勤练
审判员 杨向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向义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