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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津0104执3763号之十一

侯丽新、朱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侯丽新;朱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津0104执3763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侯丽新,女,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

被执行人:朱正,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申请执行人侯丽新与被执行人朱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津0104民初132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96352.5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可供执行银行账户、无公积金开户信息。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的诉讼保全保证金14万元,已发放给申请人;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津F×××**号车辆的车务手续,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分;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在天津正兴装饰有限公司处股权,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沪市A股市场股票310股。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上述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朱正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本院财产查询结果,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中,已执行到位人民币140000元,未执行到位人民币56352.5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保群

审判员  彭春生

审判员  陈振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菡芮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