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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426民初218号

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褚曰朋、李学红、李学岗、辛玉杰、褚志坚陈仲爱、褚志强、邢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褚曰朋;李学红;褚志坚;陈仲爱;李学岗;辛玉杰;褚志强;邢金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26民初218号

申请人: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原县共青团路公安局南

法定代表人:房士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德,该公司员工。

被

申请人:褚曰朋,住德州市。

被

申请人:李学红,住德州市。

被

申请人:褚志坚,住德州市。

被

申请人:陈仲爱,住德州市。

被

申请人:李学岗,住德州市。

被

申请人:辛玉杰,住德州市。

被

申请人:褚志强,住德州市。

被

申请人:邢金平,住德州市。 申请人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褚曰朋、李学红、李学岗、辛玉杰、褚志坚,陈仲爱、褚志强、邢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所有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褚曰朋、李学红、李学岗、辛玉杰、褚志坚,陈仲爱、褚志强、邢金平名下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芦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崔玉瑶

书记员朱远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