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26民初218号
申请人: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原县共青团路公安局南
法定代表人:房士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德,该公司员工。
被
申请人:褚曰朋,住德州市。
被
申请人:李学红,住德州市。
被
申请人:褚志坚,住德州市。
被
申请人:陈仲爱,住德州市。
被
申请人:李学岗,住德州市。
被
申请人:辛玉杰,住德州市。
被
申请人:褚志强,住德州市。
被
申请人:邢金平,住德州市。 申请人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褚曰朋、李学红、李学岗、辛玉杰、褚志坚,陈仲爱、褚志强、邢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所有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褚曰朋、李学红、李学岗、辛玉杰、褚志坚,陈仲爱、褚志强、邢金平名下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芦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崔玉瑶
书记员朱远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