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602民初64号
原告:武威市凉州区九天阁茶楼,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
负责人:杨会山,男,1971年1月2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新华乡穿城村三组10号。
被告:丁永超,男,198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
原告武威市凉州区九天阁茶楼诉被告丁永超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武威市凉州区九天阁茶楼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武威市凉州区九天阁茶楼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武威市凉州区九天阁茶楼撤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武威市凉州区九天阁茶楼负担。
审判员 何 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董振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