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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02民初349号

李亮与海航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聚宝互联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1-03-20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亮;海航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聚宝互联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02民初349号

原告:李亮,男,汉族,1978年8月20日出生,住青岛市市**。

被告:海航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洲金。

被告:聚宝互联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聚宝互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阎富路**院**楼****04/div>

法定代表人:夏骜毖。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亮与被告海航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被告聚宝互联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海航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被告聚宝互联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为上述查封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海航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被告聚宝互联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所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