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终96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鼓山大道186号312室。
法定代表人:丁德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春泉,男,197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上诉人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春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2018)浙0127民初6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夏明贵
审判员 黄江平
审判员 张 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边佳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