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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826执40号

徐同涛、李新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1-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同涛;李新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826执40号

申请执行人:徐同涛,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

被执行人:李新海,男,197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本院在执行微山县人民法院(2017)鲁0826民初27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徐同涛与被执行人李新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徐同涛撤销(2019)鲁0826执4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2019)鲁0826执4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儒英

审判员  常洪涛

审判员  蒋宝坤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 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