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1民初8735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泰炣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171-181号4楼408房。
法定代表人:周小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程飞,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雅婕,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好搭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鸦岗村沙场路自编66号6楼。
法定代表人:杨振威。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字民,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泰炣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好搭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双方当事人对本案所涉的事实经过、法律关系等争议较大,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故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11月22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经审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依法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泰炣诺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695.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5087.2元(含逾期后交纳的受理费3391.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罗书佳
人民陪审员 关素娟
人民陪审员 陈妙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嘉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