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26民初530号
原告:陈崇武,男,199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被告:张积利,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原告陈崇武与被告张积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陈崇武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崇武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王晓斐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彭高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