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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785民初3310-1号

辛红花与高密帝宝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1-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辛红花;高密帝宝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85民初3310-1号

原告:辛红花。

被告:高密帝宝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宗桃。 本院受理的原告辛红花与被告高密帝宝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已另行提供担保,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房屋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高密帝宝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高密市全宇圣华广场3号楼1单元2003室房屋一处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森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邱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