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85民初3310-1号
原告:辛红花。
被告:高密帝宝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宗桃。 本院受理的原告辛红花与被告高密帝宝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已另行提供担保,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房屋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高密帝宝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高密市全宇圣华广场3号楼1单元2003室房屋一处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森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邱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