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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执10958号

姚冰妮、毛庭锋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08-26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姚冰妮;毛庭锋;黄月谕;张某;王某;欧伙娣;黄美艳;刘颖聪;梁湘跃;袁清;黄静;张治强;杨兰;蔡兴政;佛山市顺德区盈亮包装工艺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6执10958号

申请执行人:姚冰妮,女,200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申请执行人:毛庭锋,男,200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

申请执行人:黄月谕,女,2000年4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桂平市。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200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200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申请执行人:欧伙娣,女,200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天安区。

申请执行人:黄美艳,女,200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申请执行人:刘颖聪,男,200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

申请执行人:梁湘跃,男,200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平县。

申请执行人:袁清,女,200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申请执行人:黄静,女,200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申请执行人:张治强,男,2000年2月16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汝城县。

申请执行人:杨兰,女,200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申请执行人:蔡兴政,男,200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澄迈县昆仑农场高田坡作业区。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盈亮包装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海尾茶树西路5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欧阳伯驹。 原告姚冰妮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盈亮包装工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顺劳人仲案终字【2017】334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盈亮包装工艺有限公司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姚冰妮等14人支付工资33412元。因债务人佛山市顺德区盈亮包装工艺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姚冰妮等14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但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五、对被执行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搜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3341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606执109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姜 辣 执行员 韩 伟 执行员 梁国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