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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民终661号

上海昕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诉陈思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3-1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上海昕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李章春;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民终6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昕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祁连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余静琪,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章春,女,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201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凤台县。

法定代理人:高某(系被上诉人陈某母亲),女,198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凤台县。

上诉人上海昕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李章春因与被上诉人陈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4民初16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昕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李章春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昕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李章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平

审判员 侯晓燕

审判员 王 征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