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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24执168号之一

洪银平、贺小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洪银平;贺小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324执1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洪银平,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被执行人贺小毛,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银平与被执行人贺小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贺小毛不服本院作出的(2018)浙0324民初7861号民事判决,已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该民事判决尚未生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洪银平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金建武

人民陪审员  金 丹

人民陪审员  任维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本院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毓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