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481刑初33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杰,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海宁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商,住海宁市。因赌博,2006年12月20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决定罚款五百元并收缴赌资。因吸毒,2018年7月31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2018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倪加列、许佳斌,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9]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邬园刚及辩护人倪加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间,被告人陈杰在其位于海宁市××街道××楼××室内,先后5次容留杜慧龠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7年7月19日,被告人陈杰在其位于海宁市××街道××楼××室内,容留张耀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及微信截图、提取尿液过程记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杰故意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杰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有违法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但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等,对其适用缓刑尚不足以起到惩戒作用,辩护人就此所提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杰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2019年7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费 洁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雨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