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2民初21128号
原告:义乌市成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滨北路**。
法定代表人:龚瑞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王升(实习),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关俊,男,196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成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龚关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成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成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成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义乌市成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俞 玮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金晓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