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2403民初3832号
原告:孙伟,男,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敦化市干源汽车租赁业务员,住敦化市。
被告:李恩灏,男,1996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下落不明。
被告:李刚,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下落不明。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伟与被告李恩灏、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不明确,本院无法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3元,退还给原告孙伟。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姜华伟
人民陪审员 姜先华
人民陪审员 金红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金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