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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781民初280号

蓝昭敏、苏昭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12-27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蓝昭敏;苏昭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781民初280号

申请人:蓝昭敏,男,1961年4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户籍住址阳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权,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

被

申请人:苏昭龙,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户籍住址阳春市。 申请人蓝昭敏诉被申请人苏昭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蓝昭敏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苏昭龙驾驶粤B×××××号小型轿车进行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蓝昭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苏昭龙所有的粤B×××××号小型轿车。扣押期限为两年,自扣押实施之日起计算。扣押期间由阳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代为保管。 申请人蓝昭敏申请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扣押的法律后果。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申请解除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 夏 鸣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黎璐诗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