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刑更2542号罪犯张献公,曾用名张清学,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2016)豫0727刑初9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献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执行自2015年10月4日起至2019年10月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2月15日交付河南省三门峡监狱执行刑罚,后调入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张献公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建伟,河南省新郑监狱指派干警杨梅出庭履行职务,证人河南省新郑监狱干警乔松龄及罪犯沈杭德出庭作证。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秋,张献公和被害人柳某相识后,谎称认识河南省水利厅的领导,可以帮忙承揽水利工程,获取了柳某的信任。2014年元月份,张献公谎称封丘县天然渠治理工程是其从河南省水利厅跑来的项目,可以让柳某等人承包该项目部分工程,以需要协调费用为名,向柳某索要了20万元人民币,用于个人花费。后柳某参与该项目招投标失败,多次向张献公催要20万元的协调费,张献公拒不退还。张献公被抓获后,其近亲属退赔被害人被骗款及损失共计25万元人民币,取得谅解。该犯于2018年7月27日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0元。罪犯张献公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7年7月、2017年12月、2018年5月获得表扬。2017上半年至2018年上半年罪犯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均为良好。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献公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献公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9年6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冯 进
人民陪审员 张 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笑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