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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506执35号

陈颖、彭泽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3-12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颖;彭泽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506执35号申请执行人陈颖,女,生于1968年9月26日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彭泽斌,男,生于1964年10月13日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陈颖与彭泽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颖于2019年1月4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506民初171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泽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5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罗延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安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