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506执35号申请执行人陈颖,女,生于1968年9月26日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彭泽斌,男,生于1964年10月13日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陈颖与彭泽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颖于2019年1月4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506民初171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彭泽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5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罗延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安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