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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26228号

邱红波与陈馥华、张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1-01-14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邱红波;陈馥华;张冬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4民初26228号原告邱红波,女,汉族,1976年5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李球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晨光,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馥华,女,汉族,1982年2月2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张冬林,男,汉族,1977年12月2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睿思,广东银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潘哲岩,广东银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长潘捷、

人民陪审员高兰、唐琪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于2018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红波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球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馥华、张冬林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睿思、潘哲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陈馥华因资金周转困难分别向原告借款39190元、49550元、25000元、400元,原告根据被告的借款要求分别于2018年1月12日、2018年1月14日、2018年1月27日、2018年2月19日将上述款项以银行转账和微信转账的方式借给了被告。此外,被告还借用原告两张信用卡进行刷卡套现,其中尾号为5059的建设银行信用卡尚欠银行款项21356.2元未还;尾号为7653的交通银行信用卡欠银行款项50545.6元未还,上述欠款共计186041.8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归还借款,但被告却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请求判令: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186041.8元;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还款的利息;

三、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被告陈馥华答辩称,一,原告与被告陈馥华之间既没有借款合同也没有相应的借据,更缺少对应的债权凭证如转账记录,两者并非是借款关系。原告主张以其光大银行信用卡曾在老长沙口味虾、欢乐海岸刷卡消费39190元及交通银行信用卡欠付50545.6元、建设银行信用卡欠付21356.2元为由,主张上述款项系出借给被告陈馥华的借款,均应当由被告陈馥华偿还,没有任何的事实与理由。根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信用卡消费记录,可以看出该信用卡是由原告实际支配使用,上述信用卡的消费系个人消费,由原告自行承担还款义务合情合理。被告陈馥华从来没有持有使用过原告的信用卡,实际上也没有收到过上述任何一笔款项,双方也不存在借款关系。另,被告陈馥华自2016年3月7日起,截止2018年2月7日止,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总计向原告转账851031元。退一步讲,即便原告曾通过工商银行向被告陈馥华转账49550元、微信转账25400元是借款,那也是原告向被告的还款。根据该流水记录,被告陈馥华不但不欠款项,反而是原告仍欠被告陈馥华70余万元。被告陈馥华深陷套路贷,己经向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报案,并已经立案受理。纵观本案,原告不但与套路贷团伙有牵连,还涉嫌通过套取信用卡金额再高利转贷,并编造虚假的理由参与、制造这起虚假诉讼,妄图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告的财产的目的很明显。

被告张冬林答辩称,被告张冬林对被告陈馥华与原告邱红波之间的往来不知情,且被告陈馥华、张冬林并没有签署任何的借条、借据等凭证,不能证明该案系借贷关系,亦不能证明用于家庭开支。原告要求被告张冬林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任何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根据被告陈馥华提供的银行流水可以看出,被告陈馥华向原告的转账记录远超本案争议的诉讼标的,足以说明两者并非借贷关系。根据刑事立案材料可知,被告陈馥华深陷套路贷,不但没有对家庭付出,还将整个家庭拖垮,使家人陷入绝境之中。而被告张冬林有正当工作、有自己的公司,能够承担家庭生活开支。经查,被告主张本案借款可能涉嫌“套路贷”等违法犯罪,称其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本院提交了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的立案决定书(深公福立字[2018]04538号)及刑事询问笔录,立案决定书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陈馥华被诈骗案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本案可能涉及违法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邱红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潘 捷

人民陪审员 高 兰

人民陪审员 唐 琪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倩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