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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1民初878号之一

东莞市飞易达纸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合惠纸箱厂、肖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09-23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莞市飞易达纸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合惠纸箱厂;肖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1民初878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飞易达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望牛墩镇芙蓉沙。

法定代表人:陈志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锋,广东广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筱艳,广东广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合惠纸箱厂,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沙涌湖洲村西围5号之三。经营者:肖惠。

被告:肖惠,男,199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

原告东莞市飞易达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合惠纸箱厂、肖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莞市飞易达纸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飞易达纸业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合惠纸箱厂、肖惠已达成和解,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飞易达纸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855.91元、保全费784.73元,合计1640.64元(原告东莞市飞易达纸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飞易达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晓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振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