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7民初220号
原告:张某,男,200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
法定代理人:张玉刚,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
被告:陈悦,男,199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卫国路**。
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张某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张某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段薇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