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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722财保18号

李东明、冯翔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1-04-07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李东明;冯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22财保18号

申请人:李东明,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

被

申请人:冯翔,男,198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 申请人李东明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冯翔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的保险理赔款29500元。申请人以自有的冀G×××××号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东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冯翔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的保险理赔款29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李东明所有的冀G×××××号小型普通客车,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95元,由申请人李东明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史海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小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