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皖1182执1314号

马胜利、赵新星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安徽省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马胜利;赵新星;赵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1182执1314号

申请执行人:马胜利,男,1975年3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赵新星,男,1986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赵刚,男,1960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马胜利与赵新星、赵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182民初2909号民事判决书,开展执行工作。执行中,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赵新星、赵刚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等财产情况;并到明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赵新星、赵刚名下的不动产情况;被执行人赵新星名下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没有实际价值未处置;被执行人赵新星名下房产已被另案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赵新星、赵刚纳入失信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赵新星、赵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怀宁

审判员  孙志勇

审判员  卞广庆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