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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高执647号之一

彭守明与位雷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09-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彭守明;位雷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威高执6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彭守明,男,1962年3月5日生,汉族,住威海市。

被执行人:位雷波,男,1982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守明与被执行人位雷波盗窃一案中,于2018年12月5日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威海市康乐家园-5号-1204室房屋及项下土地使用权。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位雷波名下,位于威海市康乐家园-5号-1204室房屋及项下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董合成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邢艺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