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冀11刑更19号报请机关河北省衡水监狱。罪犯徐建标,男,1994年8月16日出生,江西省乐平市人,汉族,小学文化。2016年9月18日入河北省衡水监狱服刑。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冀1124刑初88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自2016年5月4日起至2019年11月3日止)。现河北省衡水监狱以(2018)冀衡狱减字第357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9年1月2日报送本院审理。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衡检执检减(假)提请意(2018)1481号检察意见书,同意对其减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日常表现折算后为获得考核表扬2次。无违规违纪问题。已全部缴纳罚金。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原审刑事判决、入监登记表、年度考核审批表、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综合其改造表现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一、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建标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次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5月4日起至2019年3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永杰
审判员 王国恩
审判员 李春蕾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林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