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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3民初9号

陈文超与王德青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文超;王德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23民初9号

原告:陈文超,男,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王德青,男,住平舆县。

原告陈文超诉被告王德青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文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文超负担。

审判员  勾向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