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23民初9号
原告:陈文超,男,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王德青,男,住平舆县。
原告陈文超诉被告王德青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文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文超负担。
审判员 勾向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聪 更多数据: